[摘 要]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“三会一层”的重要部分。健全有效、运作规范的董事会,对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及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。但是,在保险公司治理实践中,出现了以大股东为中心的保险公司治理模式,董事会职能被虚化。本文介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任职资格,强调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保险公司治理模式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和监管规定要求,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特点,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、明确董事会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、加强董事长及总经理任职资格中保险从业经历要求、规范董事长的职权及行使方式等建议。
[关键词]董事会;保险公司治理;股东会
[作者简介]李玉泉,法学博士、研究员、资深仲裁员,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,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,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、执行董事、副总裁,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副董事长、总裁,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、副总裁。王德明,法学博士、律师,注册会计师(非执业),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,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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