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 要]本文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规则的适用前提、适用条件、适用的法律后果三个角度,分析在投保人私自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使用时,被保险人履行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。本文发现,大部分司法判例的结论为: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,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表现为重要性、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三个方面,危险显著增加与事故发生之间应当具有近因关系,据此,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。
[关键词]危险显著增加;通知义务;司法实践;网约车
[作者简介]施佳妮,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;彭乾芳,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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